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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002673):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0:57:11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证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上述股东回报规划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具体 内容如下:(一)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将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应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一)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股东回报、股东意愿和诉求(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资金需求、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监管指标等因素。

(三)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股利,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要求在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及长远利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超出能力进行利润分配,损害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且
应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资金需求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以及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每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
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现金分红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业务规模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
能力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中期分红应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作出调整。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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