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30166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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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1:00: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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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大普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大普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海通”“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泰海通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泰海通相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362.1636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3,621.6360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218.1081万股(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且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436.2163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27,0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战略配售对象及参与规模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及拟认购数量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承诺认购
金额(万
元) | 拟认购股
数上限(万
股) |
| 1 | ?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 | - | 218.1081 |
| 2 | 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 12,000.00 | 436.2163 |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承诺认购
金额(万
元) | 拟认购股
数上限(万
股) |
| | 划(以下简称“大普微员工资
管计划”) |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 |
| 3 | 中?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
企业、?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2,000.00 | - |
| 4 | 长存鸿?股权投资(武汉)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长存鸿?”)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 5,000.00 | - |
| 5 | 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翼资本”) | | | |
| | | | 5,000.00 | - |
| 6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 | | |
| | | | 4,000.00 | - |
| 7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 | | |
| | | | 4,000.00 | - |
| 8 |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半导
体”) | | | |
| | | | 3,000.00 | - |
| 9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创投集团”) | | | |
| | | | 2,000.00 | - |
| 10 | 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集芯时代”) | | | |
| | | | 2,000.00 | - |
本次发行共有10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合计为872.4327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了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上述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
(一)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 | ?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54T3M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徐岚 |
| 注册资本 | 450,000.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2月12日 |
| 营业期限 | 不约定期限 |
|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合法有效存续。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系?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限售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证裕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证裕投资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二)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BKS03 |
| 管理人名称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 成立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 募集资金规模 | 12,000.00万元 |
| 认购金额规模 | 12,000.00万元 |
| 实际支配主体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年12月2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2026年1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12,000.00万元,参与人姓名、职务、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
/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
划的持有比
例 |
| 1 | 杨亚飞 | 董事长、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350.00 | 11.2500% |
| 2 | 朱劲松 |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250.00 | 10.4167% |
| 3 | 陈祥 | 董事、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600.00 | 5.0000% |
| 4 | 黄运新 | 董事、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550.00 | 4.5833% |
| 5 | 程昭霞 | 财务总监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480.00 | 4.0000% |
| 6 | 李金星 | 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100.00 | 9.1667% |
| 7 | 吴源 | 副总经理 | 大普微北
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 | 8.3333% |
| 8 | 单阿敏 | 职工董事、综合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500.00 | 4.1667% |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
划的持有比
例 |
| | | 支持部总监 | | | | |
| 9 | 刘媛 | 人力资源部负
责人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100.00 | 0.8333% |
| 10 | 朱江 | 网络市场部负
责人 | 无锡联芯
北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1 | 黄明达 | 新业务拓展部
负责人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2 | 孟鹏涛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3 | 杨崇朋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4 | 方浩俊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5 | 郭超 |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6 | 韦秋初 |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7 | 杨俊 |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8 | 王宇峰 | 芯片研发总监 | 无锡联芯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9 | 杨颖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0 | 程波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1 | 周辉 |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2 | 吕涛 |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3 | 许重府 |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4 | 王晋强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5 | 李欢欢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6 | 刘伟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170.00 | 1.4167% |
| 27 | 栾文兵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8 | 郑涛 | 销售总监 | 成都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9 | 刘术方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0 | 王俊鹿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
划的持有比
例 |
| 31 | 张忠华 | 产品市场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2 | 李真 | 产品市场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3 | 袁长海 | 行业拓展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4 | 段丽丽 | 策略采购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5 | 李保花 | 财务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100.00 | 0.8333% |
| | 合计 | 12,000 | 100.00% | | | |
注1: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苏州大普”指苏州
大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大普微北分”指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大普”指成都
大普微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联芯”指无锡大普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联芯北分”指无锡大普联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中,苏州大普与成都大普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无锡联芯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4、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海富通
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证监会、中?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认购/参与金额、每次追加认购/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7)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及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投资者(如适用)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其自身及上穿透后最终投资者(如适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投资者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8)法律法规、中?证监会、中?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能够独立决定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实施细则》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及参与人提供的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访谈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函,以及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相关资金来源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7、限售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承诺,通过资管计划获得发行人本次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参与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参与人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参与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三)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出资额 | 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06日 |
| 合伙期限 | 2016年02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
2、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11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金额
(亿元) | 认缴比例 | 性质 |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5.01 | 2.89% | 普通合伙人 |
| 2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15 | 1.50% | 有限合伙人 |
| 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 | 2.14% | 有限合伙人 |
| 4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00 | 1.40% | 有限合伙人 |
| 5 |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0.14% | 有限合伙人 |
| 6 | ?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 7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8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 | 0.20% | 有限合伙人 |
| 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 | 1.85% | 有限合伙人 |
| 11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 | 0.08%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48% | 有限合伙人 |
| 13 | 陆家嘴?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0.26% | 有限合伙人 |
| 14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1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1.73%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 | 0.57%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40.00 | 3.30% | 有限合伙人 |
| 18 | 上海?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5.91 | 0.49% | 有限合伙人 |
| 1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11.85 | 0.98% | 有限合伙人 |
| 20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6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4.95%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 | 0.31%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 | 2.31%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 | 2.71% | 有限合伙人 |
| 25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26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65 | 12.43% | 有限合伙人 |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 | 0.42% | 有限合伙人 |
| 2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48%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0.66% | 有限合伙人 |
| 31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32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7 | 0.74% | 有限合伙人 |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05 | 1.82% | 有限合伙人 |
| 34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 35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 | 0.99% | 有限合伙人 |
| 36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4.00 | 8.58% | 有限合伙人 |
| 37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1.25 | 0.10% | 普通合伙人 |
| 38 | 中?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5.30 | 12.81% | 有限合伙人 |
| 39 | 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 | 1.01% | 有限合伙人 |
| 40 | 中?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41 | 中?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42 | 中?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9.06 | 6.52% | 有限合伙人 |
| 43 | 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 44 | 中?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 | 2.19% | 有限合伙人 |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3.74 | 3.61% | 有限合伙人 |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1.67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8 | 0.21% | 有限合伙人 |
| 50 |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8.25% | 有限合伙人 |
| - | 合计 | 1,212.39 | 100.00% | - |
截至2025年11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有限系由中?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
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有限88%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
示:(?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务院关于中?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参与了
艾芬达(301575.SZ)、
新恒汇(301678.SZ)、
汉朔科技(301275.SZ)、
湖南裕能(301358.SZ)、
金鹰重工(301048.SZ)、
屹唐股份(688729.SH)、
上海合晶(688584.SH)、
华虹公司(688347.SH)、
联影医疗(688271.SH)、
华电新能(600930.SH)、
华勤技术(603296.SH)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中保投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6、限售安排
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长存鸿?(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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