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30166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1:00:47 中财网 |
|
原标题:
大普微: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普微”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
国泰海通”)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关于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新股平稳有序发行的倡议》(深证上〔2023〕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对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5年1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3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关于同意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7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362.1636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3,621.6360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218.1081万股(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且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436.2163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27,0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
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
期限 |
| 1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证裕投资”)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 2 | 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普
微员工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4 |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存鸿图”)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5 | 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翼资本”)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6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汽金控”)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7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安鹏创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序
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
期限 |
| 8 |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谷半导体”)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9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创投集团”)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 限售至2027年
12月31日 |
| 10 | 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集芯时代”)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注:除深创投集团外,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下同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规定,本次发行向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参与规模
1、证裕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证裕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若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若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若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若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218.1081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436.2163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主体 | 战投类型 | 限售期
(月) | 承诺认购金额
(万元) |
| 1 | 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12 | 2,000 |
| 2 | 长存鸿图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 12 | 5,000 |
| 3 | 天翼资本 | | | |
| | | | 12 | 5,000 |
| 4 | 上汽金控 | | | |
| | | | 12 | 4,000 |
| 5 | 安鹏创投 | | | |
| | | | 12 | 4,000 |
| 6 | 光谷半导体 | | | |
| | | | 12 | 3,000 |
| 7 | 深创投集团 | | | |
| | | | 限售至
2027年
12月31
日 | 2,000 |
| 8 | 集芯时代 | | | |
| | | | 12 | 2,000 |
| 合计 | - | 27,000 | | |
872.4327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
(四)配售条件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限售期限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裕投资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不低于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
码/注册号 | 91310000MA1FL54T3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徐岚 |
| 注册资本 | 450,000.000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8年2月12日 |
|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 | | |
| 营业期限自 | 2018年2月12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 |
| 股东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主要人员 | 徐岚 | |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
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
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国泰海通自2018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
国泰海通统一体系。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
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限售安排
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证裕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名称:海富通
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备案日期:2026年1月8日
产品编码:SBKS03
募集资金规模:12,0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12,000.00万元
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年12月2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2026年1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12,000.00万元,参与人姓名、职务、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
持有比例 |
| 1 | 杨亚飞 | 董事长、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350.00 | 11.2500% |
| 2 | 朱劲松 | 董事、副总经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250.00 | 10.4167% |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
持有比例 |
| | | 理、董事会秘书 | | | | |
| 3 | 陈祥 | 董事、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600.00 | 5.0000% |
| 4 | 黄运新 | 董事、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550.00 | 4.5833% |
| 5 | 程昭霞 | 财务总监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480.00 | 4.0000% |
| 6 | 李金星 | 副总经理 | 大普微 | 高级管理人员 | 1100.00 | 9.1667% |
| 7 | 吴源 | 副总经理 | 大普微北
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 | 8.3333% |
| 8 | 单阿敏 | 职工董事、综合
支持部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500.00 | 4.1667% |
| 9 | 刘媛 | 人力资源部负
责人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100.00 | 0.8333% |
| 10 | 朱江 | 网络市场部负
责人 | 无锡联芯
北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1 | 黄明达 | 新业务拓展部
负责人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2 | 孟鹏涛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3 | 杨崇朋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4 | 方浩俊 | 芯片研发总监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5 | 郭超 |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6 | 韦秋初 |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7 | 杨俊 |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8 | 王宇峰 | 芯片研发总监 | 无锡联芯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19 | 杨颖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0 | 程波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1 | 周辉 |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 苏州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2 | 吕涛 |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3 | 许重府 |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4 | 王晋强 | 产品研发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5 | 李欢欢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6 | 刘伟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 核心员工 | 170.00 | 1.4167% |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单位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
持有比例 |
| | | | 分 | | | |
| 27 | 栾文兵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8 | 郑涛 | 销售总监 | 成都大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29 | 刘术方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0 | 王俊鹿 | 销售总监 | 大普微北
分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1 | 张忠华 | 产品市场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2 | 李真 | 产品市场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3 | 袁长海 | 行业拓展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4 | 段丽丽 | 策略采购资深
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667% |
| 35 | 李保花 | 财务经理 | 大普微 | 核心员工 | 100.00 | 0.8333% |
| | 合计 | 12,000 | 100.00% | | | |
注1: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苏州大普”指苏州
大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大普微北分”指深圳
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大普”指成都
大普微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联芯”指无锡大普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联芯北分”指无锡大普联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中,苏州大普与成都大普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无锡联芯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大普微持股80%)。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4
()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海富通
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
(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认购/参与金额、每次追加认购/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7)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及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投资者(如适用)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其自身及上穿透后最终投资者(如适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投资者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能够独立决定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根据海富通基金及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全体参与人承诺,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及参与人提供的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访谈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函,以及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相关资金来源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7)限售安排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承诺:通过资管计划获得发行人本次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参与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参与人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参与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1FL1NL88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代表:贾飙) |
| 出资额 | 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06日 |
| 主要经营
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
| 合伙期限 | 2016年02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
(2)出资结构
2025 11 30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中保投基金的确认,截至 年 月
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金额(亿元) | 认缴比例 | 性质 |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5.01 | 2.89% | 普通合伙人 |
| 2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15 | 1.50% | 有限合伙人 |
| 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 | 2.14% | 有限合伙人 |
| 4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00 | 1.40% | 有限合伙人 |
| 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0.14%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金额(亿元) | 认缴比例 | 性质 |
| 6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 7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8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 | 0.20% | 有限合伙人 |
| 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 | 1.85% | 有限合伙人 |
| 11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 | 0.08%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48% | 有限合伙人 |
| 13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0.26% | 有限合伙人 |
| 14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1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1.73%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 | 0.57%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0.00 | 3.30% | 有限合伙人 |
| 18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5.91 | 0.49% | 有限合伙人 |
| 1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11.85 | 0.98% | 有限合伙人 |
| 20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6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4.95%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 | 0.31%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 | 2.31%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 | 2.71% | 有限合伙人 |
| 25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26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65 | 12.43% | 有限合伙人 |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 | 0.42% | 有限合伙人 |
| 2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48%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0.66% | 有限合伙人 |
| 31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32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7 | 0.74% | 有限合伙人 |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05 | 1.82% | 有限合伙人 |
| 34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 35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 | 0.99%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金额(亿元) | 认缴比例 | 性质 |
| 36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4.00 | 8.58% | 有限合伙人 |
| 37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1.25 | 0.10% | 普通合伙人 |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5.30 | 12.81% | 有限合伙人 |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 | 1.01% | 有限合伙人 |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9.06 | 6.52% | 有限合伙人 |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 | 2.19% | 有限合伙人 |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3.74 | 3.61% | 有限合伙人 |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1.67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8 | 0.21% | 有限合伙人 |
| 50 |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8.25% | 有限合伙人 |
| - | 合计 | 1,212.39 | 100.00% | - |
截至2025年11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有限88%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