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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30055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1:05:22 中财网
原标题:三超新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周明杰、邱渺升
联系电话025-83387711
情况内容
公司名称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54.SZ
注册资本11421.1577万元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77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柳敬麒
实际控制人柳敬麒
联系人曹虎兵、张赛赛
联系电话0511-87357880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5年3月1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与本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本机构承接了原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本机构执行的工作情况如下:

项目工作内容
1、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 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保荐代表人于2026年3月27日对公司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 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 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保荐代表人于2025年12月31 日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持续督导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 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项目工作内容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并前往公司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 和使用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保荐代表人了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1、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18日对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三超新材严格执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 形;2025年度,三超新材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三超新材在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18日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 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 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 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 更的情况。
2、其他重大事项无。
保荐总结报告书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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