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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300179):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1:05:42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达: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9 证券简称:四方达 公告编号:2026-016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并更名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范围规范化相关登记要求,拟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更新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前章程修订后
第十五条人造聚晶金刚石烧结体、人造 金刚石复合片、立方氮化硼烧结体、立方氮化 硼复合片、人造金刚石制品及立方氮化硼制品 的研制、开发、生产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 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凭证),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金属制品及零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超硬材料相关技术咨询与服务;从事货物和技 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自有 资金对工业制造业、商业、房地产、金融业、 服务业、技术贸易、文化教育、广告、探矿、 采矿业的投资;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上述范围国家专项审批的项目取得 有效许可证或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第十五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 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 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 部件及附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制 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 属工具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合理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前,应通过投 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 广泛收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 互动平台、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增加现金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 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增加现 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拟
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拟以半年 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 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 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 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以上。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连续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之和不少于三年累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 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30%以上。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之和不少于三年累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应首先经独立董事同 意,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股东会审 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 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 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 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应首先经独立董事 同意,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处理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 于分配的资金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经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如果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五)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处理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经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研究开发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 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九)其他事项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 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研究开发等重大投资,以及 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九)其他事项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 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字词调整外,因合并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原有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部分制度。本次修订及新制定的主要制度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
2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原名:投资者来 访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并更名
3市值管理制度制定
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制定
5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制定
上述序号1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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