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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帝股份(60302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1:55:44 中财网
原标题:威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威帝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威帝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声明、简称和释义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简称和释义相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如下措施: (一) 上市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并提示相关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 上市公司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三) 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博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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