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603023):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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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1:55: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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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帝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胡涛、万红娟、傅黎明、陈荣、邹永刚、邓新正、YANGWENMING、杨乐、刘金高、朱雄、张翔购买江苏智越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江苏玖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850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说明如下: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八、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故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故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要求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