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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600684):财务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2:15:42 中财网
原标题:珠江股份:财务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珠江股份”)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控财务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章程等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珠江股份本部及其全资、控股及实
际控制的公司。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各公司”的范围
包括珠江股份本部、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
他主体。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
司”。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
一执行。珠江股份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公司财务
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
分析、评价、报告等方法和工具,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财务资源
的取得、配置、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益,
实现高质量发展。

财务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独
立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各项财税政策法
规、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和监管要求,
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
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结构;合理
控制成本,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
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好预算、收支计划、控制、核
算、分析和考核等各项财务工作;依法合规筹集资金,严格资
金内部控制管理,有效运营各公司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各公司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承担缴税义务
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款。财
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
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治理结构
第六条珠江股份行使的财务管理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
健全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定与珠江股份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对财
务管理做出全面、长期规划,为实现珠江股份战略目标提供资
源保障。

(三)编制珠江股份合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制订珠江股份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制定珠江股份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审批各子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统筹珠江股份及各子公司的对外融资管理;统筹对
各公司内部资金调剂及借款管理;统筹珠江股份及各子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统筹珠江股份及各子公司债券发行管理;统筹珠
江股份年度理财计划。

(六)负责搭建统一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统筹管理珠江股
份财务信息,实现珠江股份财务管理信息化。

(七)组织对各公司的财务考核和评价,监督各公司资产
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

(八)适时建立财务共享中心,整合财务资源,降低财务
管理成本,提升财务管理质量和效率。

(九)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
责。

第七条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设有)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行使相关财务管理职权。

第八条各公司经营班子组织、领导本级和所属企业日常
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上级和本级决策机构决定、建立和完善
财务规章制度。

第九条各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各公司必须建立专职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日常财
务管理工作。各公司所属非法人企业不设会计机构,由各公司
财务部门集中统管,特殊情况需要设会计机构的,由各公司财
务部门派出人员进行管理。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
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财务部门主要
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按
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
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财会制度的规定,进行企业的
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组织、监督公司及
其基层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
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
映财务状况,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和企业领导反映问题和提出
建议,为促进业财融合,配合企业转型升级需求,不断改进工
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及时处理各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层层衔
接、风险可控。

(五)编制、审核、汇总、下达企业财务预算、收支计划
等财务指标,做到事前计划预测、事中监督控制、事后分析考
核。

(六)参与拟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财务预
算等方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动资金。

(七)按照控制权关系定期汇总合并编制、上报会计报表,
认真分析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及时收集、上报、审批公司有关
财务报告。

(八)负责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各种税收。

(九)建立健全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协调
各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协调、督促财
会人员参加全国组织的会计职称资格考评,有计划地对会计人
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轮换。

(十)国家财税法规、本企业章程、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
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珠江股份应通过人事任免权、调配权、考核及
薪酬核定权对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管控,各公
司不得再设置与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职权重叠的
任何其他称谓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维护党和国家、省、市政府以及本
公司制定的财经方针、政策、规定和纪律;严格按照《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并不受任何行政干预;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
的思想、业务和服务素质;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
需要的专业能力,财务部及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
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对
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运行实行监督和控制;不得设置障碍,影
响本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
涉及研究、审议财务管理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
重要会议。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
理工作交接手续,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资料(包
括电子数据资料)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和会计主管移交清
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监督交接;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
同监督交接。财务部门负责人调离、撤换应按原聘任程序逐级
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各公司经营班子不得干预财务人员正常工作,
要保证财务人员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保证财务部门、财务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财务人员违
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五条各公司领导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出纳
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记账以及稽核和
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在途资金和未
结付的支票、汇票等各种票证。各公司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
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
理,建立健全和执行严格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货币
资金的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

(一)各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包括(不限于)信用证存
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在途资金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
理。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开立,由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使用。财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公
司名义开立账户。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
户为外单位套取现金,或者结算与本企业无关的经济业务,严
格限制信用卡账户的开设。开具支票要填写日期、金额、收款
单位、经办人、用途等,支付审批手续要齐全,不得签发空白
支票、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报账的票据要合法、完整,发票
或收据所记载的收款人、收款用途、金额与开具支票的内容要
相符。

(二)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现金
收支全部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收
款项、坐支现金。凡超过银行结算起点的资金收付均应采用银
行转账方式。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以五天日常现金支出额为限,
各公司不准账外存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用不符合规定
的白条顶替现金,不准公款外借、私借。

(三)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实行钱账分管,预留银行
的财务印鉴应分别保管,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性。控制银行票
据签发数量和报账时间,及时核对银行和库存现金,出纳账目
必须日清月结,定期盘点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保
账实相符。每月对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与跟踪。

严禁资金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四)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等)领取差
旅费、零星采购等备用金款项,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用途
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

年终要进行清理核实,对于不需要的备用金,应及时结清收回。

(五)有涉外业务的公司要加强对外汇收支的管理,凡涉
及外币收支、往来、投资的,要设立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的双币
账,要确定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要根
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月(或季度、年度)终了,根据月
末(或季末、年末)的外币汇率的中间价对外币账户进行调整,
其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六)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支付的公司,应采取严
格的管理措施保证资金安全;有权操作网上银行的人员凭各自
的网银密匙和密码进入网上银行,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操
作;网银密匙要进行领取使用情况登记;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
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

(七)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
税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管理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
款。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
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控制应收款项的存量,
提高周转速度。

(一)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按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明细
核算,每项应收款业务必须具备责任明确、符合法规制度和合
同约定的书面依据。对于逾期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

(二)应当定期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评
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应收款项计提或转回坏账准
备。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符合坏
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按照《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处理。已经确认坏账损
失的应收款项,并不表明放弃收款的权利,应纳入账销案存管
理,以保留坏账的追索权。如果未来某一时期收回已作为坏账
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该及时恢复应收款项明细,并按照正常收
回欠款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三)各公司应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定期对欠款方进
行信用调查,确定每个欠款方的信用额度,并根据客户的经营
记录和付款记录适时调整。应建立应收款项经办人责任制,由
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对欠款进行催收,落实收账责任,确保应收
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减少坏账损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发生
变动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存货管理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
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
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
的分类主要有:库存(商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库存产品等。各公司应根据规定严格
存货的购入、付款、库存、领用、清点、核对等各环节管理工
作。

(一)存货的入账价值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确定,各公司
应根据行业特点和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核算各类存货。

(二)各公司应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资产负债表
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三)各公司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保障存货的数量与
质量,避免企业资产的损失。要健全各种存货的实物管理,制
定材料采购合同管理和货款支付审批,以及存货验收、领用、
保管等制度;建立存货的实物台账,及时、完整、真实地记录
和反映各类存货的收入、发出、耗用、库存的情况。如发生存
货的盘亏、毁损,应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措施,尽
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
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
进行的投资。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投资政策、法令,根据珠
江股份相关管理办法对外投资。

(一)各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珠江股份制订的
会计政策对投资进行核算。应正确确定投资的入账价值,正确
计提投资的减值准备,正确核算投资收益和损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形成账外投资,不
得以对外投资的名义设集体小金库,逃避监督管理。

(三)投资的项目及金额审批权限按珠江股份相关投资管
理办法执行。

(四)原则上只允许法人企业对外投资,严禁非法人企业
对外投资。

(五)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原则上应以我方
为主组建董事会,并对被投资单位实施财务控制和监督;对参
股企业,我方应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如设有)或重要
岗位人员参与管理,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防止利益受到损害。

(六)各公司投后管理部门应按珠江股份投资管理部门制
订的投资管理办法落实好投后管理工作,避免“投而不管”。

(七)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
司改制等涉及资本变动等事项应按珠江股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
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等特征的有形资
产,并且该有形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
流入企业、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

(一)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
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含建造)、保管、使用、处置等工
作,财务部门按会计准则进行计量与核算。

投资重大固定资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
研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本企业战略目标。

(二)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一般应用自有资金。因生产
经营特别需要,必须借款购置的,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保证
按期归还。企业在年末编制下年度计划时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购
置计划,并要说明购置的原因、购置的资金来源、原有同类固
定资产数量。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及金额的审批权限按各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的实
物应按其用途归口管理,明确使用和管理人员责任。每年年终,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联合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
全面盘点、清查,发现盈亏按各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公司按财税法规规定的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其财务说明书
中说明。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通常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又称
直线法),各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按照
财税法规、珠江股份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
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

(四)车辆设备和重要固定资产项目,应及时向社会保险
机构投保。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包
括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拆除、改制、外借、转移、赠送、出租、
变卖等,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五)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各公司制订审批标准,并
按规定入账;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由固定资
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报财务部门备案,发生的大修理费按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报废按照各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固定资产
的毁损和盘盈,要查明原因,重大的毁损、盘盈和盘亏,要根
据实际情况追究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盘盈
的固定资产,要办理重置入账手续。

(七)转让、出售固定资产,必须签订转让协议,按珠江
股份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开展评估工作(按制度,无需
评估除外),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转让、出售价格的基础,具体程序应按各
公司的规定执行。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各公司自有固定资产,
专门列账管理,按规定计提折旧。临时性租用的固定资产,不
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体系,仅在专项登记簿中记录,支付的租用
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经营成本。以经营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仍
按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计提折旧,折旧费计入租赁成本。

(九)严禁以个人名义登记企业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
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珠江股份统一会
计制度要求核算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改建、扩建等资本化支出应比照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改建、扩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三)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报废、毁损等处置,应参照固
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管理
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
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各公司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珠江股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在
建工程。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
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土地使用权特指企业购入自用的土地
使用权,不包括企业为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而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也不包括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
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但无法合理分配的土地使用权。各公
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珠江股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核算
无形资产。各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有偿转让,要委托中
介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投资收益或转让价格。具
体程序应按珠江股份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
其他待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
及诉讼中的财产等。这些资产在执法机关没有下达判决书或解
冻通知书之前,企业不得擅自处理,执法机关裁决已作为损失
的,财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裁决书及时调整有关账
务。

第二十六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无形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
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
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
减值损失的转回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负债、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
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
债。各项负债必须设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各公司要加强对
负债的管理,及时核对,及时清理。

第二十八条融资管理
(一)各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合法合
规的方式适度筹措资金。

(二)各公司的融资业务由珠江股份本部财务部门统筹管
理,各公司对外融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依照企业章程及珠江
股份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三)珠江股份本部财务部门根据各公司资金需求编制资
金预算和资金分析,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和存量。筹集资金要
讲求资金效益,均衡债务结构,控制资产负债率,选择最佳筹
集渠道和合理的资金成本。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短期或长期借款,必须遵守以下原
则:借款应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
产投资借款应按其规定用途使用;其中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
项目须取得批准单位立项许可;经可行性分析论证,借款的预
期效益较好;具备偿还能力,归还借款有可靠资金来源。

(五)各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
集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
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六)从境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境
内境外监管规定,并做好外汇风险管控。

(七)各公司不准用经营借款购买住宅、小汽车和高档办
公设施;不准用短期借款进行办公室装饰;不准将短期借款资
金用于长期投资项目;不得以经营为名将借来的资金转借他
人;不得利用我方信用为外单位筹集资金。未经批准一律不得
借入外币借款。

(八)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
门借款或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以及专门借款发生
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根据其资本化率计算的发生
额予以资本化。除此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九)通过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商业票据等方式筹集短
期资金的,应当按时履约,避免损害本企业信用。

第二十九条担保管理
(一)珠江股份本部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担保管理制度,规
定具体担保条件、担保申请权限和程序、反担保措施、担保收
费、担保管理措施、担保责任等。

(二)各公司的担保行为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珠江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三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
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
配利润等。珠江股份与各公司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珠江
股份依据出资额对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所有权。

第三十一条实收资本管理
(一)各公司的实收资本由珠江股份以现金及非现金资产
投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等方式形成,各公司所属企业
的实收资本按相关规定批准后以现金及非现金资产投入、资本
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等方式形成。各公司及所属企业未经批准
不得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二)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建立、健全注册登记资料档案并报送珠江股份备案。各公
司及所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实收资本保持一致。实收资本依
法变动时,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各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其投资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
变相抽回出资,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投资者实际缴
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各公司应当
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资本金,属于
外币的应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入账,同时记录原币金
额;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形式取得的资本金,应按照规定,依据
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
账。

(五)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吸取投资者以劳务、信用、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第三十二条资本公积管理
(一)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投资者捐
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
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
(二)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各
公司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由各公司董事会提议,经
股东会批准。国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从严规定。

第三十三条盈余公积管理
(一)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
按规定比例提取;
(二)各公司的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由各
公司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国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从严规定。

第三十四条留存收益管理
(一)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现利润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公司章程
规定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税后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按股东会
决议;按规定分配税后利润。

(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章 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管理
第三十六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入。各公司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准确核算收入,真
实、准确反映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

(一)各公司要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做好包括年度
销售收入和利润等相关指标的财务预算。

(二)各公司组织经营收入,按规定需要签订合同、协议
和文字契约的必须符合法律制度和珠江股份的合同管理办法
的规定,载明收入金额、用途、进出渠道等内容,要明确货款
回笼的方式、期限、赊销的数量及金额的批准权限,销售折让
与折扣的批准权限,上述合同、协议等都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三)各公司的经营收入应根据行业特点、结算方式等分
情况进行确认,不得虚列收入和利润。

(四)各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
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
各种税费。

(五)各公司取得的一切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入账。收入
不入账或入账未反映收入的,均视为设立“小金库”,一经查
出,将全额没收,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成本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健全成
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
有效控制、正确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和合理性。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
始凭证。

(一)各公司根据行业特点确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制定
成本核算办法。要正确划清本期成本与非本期成本之间的界
限,成本费用与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的界限,完工产品与
未完工产品的成本费用界限,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二)各公司要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制定统一的开支标准
和严格的审批制度,重点关注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
公费、职工福利费等成本费用支出。

(三)购置、研制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的支出,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对外投资支出,分配给投资
者的利润,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
金、各种违章罚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四)各公司发生的年度工资总额应执行珠江股份核定该
公司的工资预算方案,以核定的预算额度控制年度工资总额的
支出。

(五)各公司计提的奖金作为工资性支出计入有关成本费
用。

(六)各公司负担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
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严格按国家相关规
定处理。

(七)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
教育费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应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按照依规依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切
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从严管理。

(九)应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总结
经验教训,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指标作为各公司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是考核各公司和各
部门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依据,因此必须定期检查分析利润及
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为各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确实可靠
的信息资料。

(一)各公司除从外部和驻外机构分得的净利润外,实现
的利润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后,计算缴纳所得税;按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种公积金,由各公
司按规定控制使用。

(二)各公司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投资者决议向投资者
分配利润。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规定编制的其他报表、报表附注
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
规定,定期向珠江股份提供财务报告。

珠江股份应按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和对外提供公司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各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报表。做到手续齐
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账表一致、报送及时。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应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公司向珠江股份报送的会计报告包括月度
报告(含快报)、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部财务分析报告等。

内部财务分析报告根据管理需要,由珠江股份统一制订报送时
限和报送内容,各公司按规定报送。

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
绩预告等之前,财务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
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四十二条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逐级汇总上报。各公司
应当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珠
江股份有关部门。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期间,如需调整账表的,
各公司应及时按要求调整。

第四十三条母公司对其投资的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
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企业,拥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实
质上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会计
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依据会计准则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合并范围。

第四十四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珠江股份整体会计核算
的主要内容,应以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
公司编制。通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综合反映珠江股份整体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五条各公司的会计报表应按投资关系自下而上逐
级合并,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投资款项,要在合并时调整抵
销,避免虚增资产和负债。

第四十六条境外注册的公司应按规定制订的会计报表格
式和规定报送的时间报送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
门。

第四十七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和规定,公司正
式对外披露的法定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珠江股份董事会审议通
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
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
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珠江股份法定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要运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公司及时、准
确地进行考核和评价。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
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金周
转天数、销售利润率、营业现金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
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各公司每年年末将以企业财务报告为基础,组织检查、分
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珠江股份制定的评价方法
和评价标准,考核各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
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各公司领导人员奖惩及任
命的参考。

第八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在
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各类资源、经营、投
融资等行为合理预计,确定预算期内经营管理目标,并围绕预
算目标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一系列管理过程。全面预算管理
通常包括预算目标的确定、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调整、考
核及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五十条预算编制主体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
限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遵循战略导向、效益优先、过程控制、
融合业务、平衡管理、对标牵引、权责对等原则。

第五十一条预算编制主体应依照珠江股份全面预算管理
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业务预算、专项预算的编制、
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深入
推进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珠江股份的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
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报送预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预算决策机构应依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
决策职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企业章程的规定审议批
准。预算编制主体的领导班子应对预算编制、执行进行控制和
管理;预算编制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
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各预算编制主体根据珠江股份全面预算管理
委员会提出的预算目标,编制年度预算预报,经各预算编制主
体经营班子同意后报送;各预算编制主体根据珠江股份全面预
算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预算预报审议意见编制正式预算方案;公
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对各二级预算编制主体的正式预
算方案进行审核,编制公司合并预算方案及分析报告,上报公
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管理委员会工
作小组提交的正式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听取事
项上报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年度预算方案作为听取事项上报珠江股份
事会后,由珠江股份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落实,于每
年年初确定公司年度总预算并向各公司及珠江股份本部各部
门下达年度总预算。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收到下达预算后,编制
月度预算分解数上报珠江股份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各预算编制主体应每月报送分析全面预算执
行情况。对年度预算执行期内预计将出现导致主要预算指标偏
离预算目标超过±10%的事项,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
施,并及时报告珠江股份

第五十六条各预算编制主体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一般
不得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改变、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其他重大影
响因素情形之一时,须在预算执行年度8月5日前向珠江股份
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放宽预算调整的时
间。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税务管理是指公司从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涵
盖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风险评估、
税务档案管理等全方位涉税管理。

第五十八条各公司应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初
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
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五十九条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公司的各类发票。在经
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
和取得合规的发票,杜绝跨期发票或不合规列支成本费用。

第六十条各公司应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各公司税务
管理人员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结合实际账载资料按时申
报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

第六十一条各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
变化,应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政策,及时
申报相关资料,为公司争取税收优惠。

第六十二条珠江股份税务管理人员根据各子公司在日常
税务管理中反馈的问题及国家下发的税收法规,研究分析珠江
股份业务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建立并实时更新税务管理风
险清单。各子公司负责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税
务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规避或降低税务风
险。各子公司识别出重大的税收风险,需向珠江股份财务管理
部门报备,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各公司应定期将月度、季度及年度税务申报
资料归档,对每次税务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

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各公司原则上应统一使用珠江股份财务信息
管理系统。

第六十五条各公司应按珠江股份制定的系统操作规范正
确使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财务人员须熟练掌握软件基本功
能、操作流程以及查询方法等,保证财务信息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十六条财务数据须定期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安全、
完整。珠江股份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由珠江股份信息管理部门负
责备份,具体操作遵循珠江股份信息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
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
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
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企业应按国家财政
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珠江股份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采取可靠的安
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十八条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
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六十九条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
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
篡改和损坏。

第七十条各公司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
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
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
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
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
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各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会计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
接受国家工商、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各公司应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财务决策的决
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决策必须
按有关规定提交经营班子、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强
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企业的全面财务风险管理。

必须明确各项业务所涉财务风险类型、风险识别依据、风险信
息收集及报告责任主体,风险评估流程、风险管理策略等,有
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十四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预审制
度。新项目开发,经营负责人离任,企业关、停、并、转的清
算和年终财务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按需实施审计,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重要违纪事项应及时报告企业领导班子进行研究处
理。

第七十五条各公司应建立会计稽核制度,明确内部稽核
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会计稽核工作内容如下:
(一)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经济业务或
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理,根据审核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违规、违法行为应向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二)对各种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
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
准确,检查其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对
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账面记录核
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七十六条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人员要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办理会计事
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对本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
监督。建立财务奖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肃处理玩
忽职守或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财务人员或机构,增强财务人员
法制观念。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不执行财务管理
规定,侵吞企业资产,或者决策失误致使企业资产严重受损的
公司将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珠江股份有权对各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和
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责令限
期改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咨询业务,
或不提交审计报告、咨询报告。

(二)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的,或者将资产低价折股、无偿量化给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大宗物
资商品采购及购置固定资产等,造成企业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企业资产权益。

(五)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六)不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

(七)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编制提供虚假的、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九条各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在员工离、
调职时应向员工有任职的所有公司财务部门核实所有类型借
支或备用金还款、押金退还情况,并要求离、调职人员进行核
对、书面确认。

第八十条各公司新任领导要认真对待企业的历史债权债
务,积极组织追收和清偿,各公司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指标进行
考核。

第八十一条财务人员不依法办事,不履行工作职责,或
与企业经营负责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反映的财
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有权直接撤销其会计工作职务。

第八十二条各公司的会计档案资料,应按国家会计法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立档保存,违反规定擅
自销毁会计档案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珠江股份应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绩效考
核管理。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当紧紧围绕落实企业经营发展战
略,正确把握规模与效益,质量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以持
续降本增效和改进企业经营绩效为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政
策和珠江股份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决策支持、资金保障、价值
创造、风险防范和内部监督作用,有效履行财务负责人岗位的
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作公司、并购
投资企业有相关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协议约定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珠江股份本部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
释。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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