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四)
接(三)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 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 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 例、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 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 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 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 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九、根据《基金法》、《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7年3月签订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补充。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场内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询。 3、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截至年底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第四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基金管理公司提醒投资人如过期未收到对账单,或地址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与基金管理公司客服中心(021-61055000)联系。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农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建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浦发卡”)和兴业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 网站(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1055000或登录交银施罗德公司网站(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其中对于后端收费模式下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自动转成的基金份额,赎回时免收后端申购费,但是若转换成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照常收取相关转换费。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的”问答中心”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2007年10月25日公告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4、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月26日对本基金实施了基金份额拆分。拆分对象为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拆分 比例为2.255776094。拆分后,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拆分比例相应增加,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拆分 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重新进行计算,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2007年1月29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4、经公司股东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免去公司董事刘海红女士职务,选举金大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经公司股东会2007年第三次会议 通过,免去公司监事尹宝玉女士职务,选举徐俊康先生担任公司监事。 6、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 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8月23日 《上 海证券报》 2005年8月24日 《证 券时报》 2005年8月25日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9月7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9月3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外申购业务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10月1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权证投资方案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11月11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外赎回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11月2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申购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11月2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5年12月27日 9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2005年第四季度)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1月23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预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16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2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额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2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2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出交银精选股票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2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5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21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参加定期定额业务、转换业务和费率优惠活动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22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7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入)业务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2月2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8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3月29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19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4月2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06年第1号)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5月12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1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预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6月2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2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6月8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6月27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4 关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方案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7月1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5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7月19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8月2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9月1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8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10月27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29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11月13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和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12月22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1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预告 《中 国证券报》 2006年12月27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2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前端收费申购模式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18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18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18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19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和限量销售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3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8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和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3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39 关于增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3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4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2 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3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和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4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1月29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2月1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3月3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4月6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8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4月18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4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4月2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额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4月26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1 关于暂停后端收费模式下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与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5月8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2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5月12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和兴业银行借记卡的持卡人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6月1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2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5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1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预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1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持卡人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13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8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17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5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16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场内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17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19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2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20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调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基金网上直销申购金额限额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7月25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4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8月28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9月7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9月13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定期定额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9月29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6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 国证券报》 2007年9月29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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