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6年财务造假,金通灵及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中介机构面临民事追责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08:06:49 中财网


  连续6年财务造假的金通灵、涉事高管以及中介机构正在面临来自投资者的民事追责。

  12月16日晚间,金通灵(300091)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涉及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及一众高管,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5.64万元,诉讼请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南京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金通灵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中介机构均在被告名单当中。

  事实与理由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闭市后发布。2023年4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年6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 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南京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此案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明确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一)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二)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

  金通灵表示,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2月16日晚间,华西证券(002926)、光大证券(601788)、国海证券(000750)也分别发布涉诉公告。

  其中,华西证券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光大证券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国海证券则在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出具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情形。

  上述三家券商均表示,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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