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002923):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 披露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希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杰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由春燕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李希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4,041,6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08%,其一致行动人陈新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0,865,9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12%。李希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4月0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46,79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48,932股(占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697,865股(占总股本比例2%)。 2、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0,4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3%,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4月0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5,1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3%)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由春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12,7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2%,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4月0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3,19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3%)。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李希先生,董事、总经理刘杰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由春燕女士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李希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股份 94,041,6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08%,其一致行动人陈新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0,865,9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12%,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希先生已质押股份数量为69,151,385股,占李希先生所持有股份比例为73.5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65%。 (2)刘杰先生是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420,4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3%。 (3)由春燕女士是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412,7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李希、刘杰、由春燕 2、减持原因:均为自身资金需求 3、减持股份来源如下: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李希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司上市后所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2、刘杰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原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刘杰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3、由春燕女士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原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由春燕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李希先生、刘杰先生和由春燕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李希先生、刘杰先生和由春燕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李希先生及陈新民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刘杰先生和由春燕女士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李希先生、刘杰先生和由春燕女士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李希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二)》; 2、刘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3、由春燕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