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发行人”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80号文同意注册批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作为中国神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和招商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作为中国神华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 3月 20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即不低于人民币 36.88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市公司本次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42,299,349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确定方式为: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发行底价,对于不足 1 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不超过6,369,530,52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按照股东大会授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457,665,90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符合公司董事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61.10元,扣减承销费人民币32,075,471.63元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431,760.28元后(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67,492,729.19元。 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57,665,903.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9,509,826,826.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2,000,000.00万元。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 4、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6、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 7、上市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26年 2月 5日,上交所形成审核意见,审核通过本次交易。 2、2026年 2月 12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0号),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文件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共向 160家机构和个人送达认购邀请文件。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三)本次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43.70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457,665,903股,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961.10元,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0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2,000,000.00万元(含本数)。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四)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须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3、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发行,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须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4、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须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5、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纳爱斯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须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六)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八)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全部发行对象分别发送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就股份认购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认购对象。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 3月 30日出具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安永华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2026)验字第 70071681_A02号),截至 2026年 3月 30日止,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9,999,999,961.10元。 2026年 3月 30日,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费后将本次认购款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 3月 30日出具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071681_A0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457,665,903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3.70元,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61.1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 32,507,231.9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67,492,729.19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57,665,90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9,509,826,826.19元。 (九)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6年 2月 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形成审核意见,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 2月 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许可〔2026〕280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注册申请。 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以下无正文)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 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 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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