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恩股份(002768):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00:01:39 中财网
原标题:国恩股份: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68 证券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之日期间,预计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预计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41
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额度调剂
为满足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复材”)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子公司2025年度的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将对日照国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国恩化学”)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5,000万元调剂至国恩复材。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为日照国恩化学提供的担保额度由60,000万元调减至45,000万元,为国恩复材提供的担保额度由60,000万元调增至75,000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恩复材、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一塑”)、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贸”)、浙江国恩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物产”)、国恩塑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业(浙江)”)、日照国恩化学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及子公司国恩复材、国恩一塑、国恩塑贸、国恩物产、国恩塑业(浙江)、日照国恩化学的融资授信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 (万元)授信单位担保 方式担保期间合同签订
1公司国恩复材10,000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 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日后三年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2025ZGBZ- 1113)
2公司国恩复材3,000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QD17(高保)2 0250027)
3公司国恩复材10,000齐鲁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 后三年止《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2025年 150011法授最高保字第 DZ0329号-0001号)
4公司国恩一塑10,000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2025年舟自贸 保字041号)
5公司国恩一塑5,000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 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后三年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HTC33070 6200ZGDB2025N006)
6公司国恩塑贸3,000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兴银青承高保 字2025-228号)
7公司国恩复材1,000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073700253 6251222663701)
8公司国恩塑贸1,000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073700253 6251222663744)
9国恩复材公司20,000国家开发银 行抵押担 保两年《抵押合同》(编号:3 720202501100001449号 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2)
10公司国恩塑贸2,900威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 之日起三年《保证合同》(编号:2 026年威银保字第DBHT 81700260411653号)
11公司国恩物产5,000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2026030600001 028号)
12公司国恩一塑5,000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2026031600000 778号)
13公司国恩塑贸10,000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 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三年止《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ZB69052026000 00001)
14公司国恩塑业 (浙江)5,000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 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后三年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HTC33064 7200ZGDB2025N00F)
15公司国恩复材1,000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2026年二支公 司保字002号)
16公司国恩复材15,000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 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日后三年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2026ZGBZ- FC)
17公司国恩物产5,000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包括展期、延 期)届满之日后满三 年之日止《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BZ19092600001 3)
18公司国恩一塑15,000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包括展期、延 期)届满之日后满三 年之日止《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BZ19092600001 4)
19公司日照国恩 化学5,000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连带责 任保证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青光银公三高 保字第2026001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ZGBZ-1113)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国际商业转贷款、以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而办理的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等授信项下办理的全部业务品种)。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QD17(高保)20250027)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

(5)担保金额:3,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3、《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150011法授最高保字第DZ0329号-00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2025年150011法授字第DZ0329号《齐鲁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为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一系列具体业务(借款)合同或业务凭证等而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舟自贸保字04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自贸试验区支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 2025 11 24
()主债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 年 月 日
起至2028年11月24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30706200ZGDB2025N006)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与债务人在2025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6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而产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青承高保字2025-22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包括开立国际及国内信用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透支、保理、买方信贷、订单融资、福费廷、代付以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等)、票据业务(包括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回购、商票保贴、商票保证、票据保付以及其他票据业务等)、担保业务(包括国际及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其他担保业务等)、贵金属交易(包括黄金租借、代理贵金属交易、贵金属质押融资以及其他贵金属业务等)、拆借、衍生品交易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担保金额:3,000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7002536251222663701)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区支行
3
()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产生。

5 1,000
()担保金额: 万元。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7002536251222663744)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区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产生。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8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抵押合同》(编号:3720202501100001449号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2)(1)抵押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
(3)借款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3720202501100001449的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20,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两年。

(7)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8)保证方式:抵押担保。

10、《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威银保字第DBHT81700260411653号)(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2,900万元。

(6)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03060000102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3)债务人:浙江国恩物产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期
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03160000077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期
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6905202600000001)
1
()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6年2月9日至2029年2月9日止的期间内
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除了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4、《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30647200ZGDB2025N00F)(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浙江)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等)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而产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5、《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二支公司保字002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3
()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6、《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ZGBZ-FC)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国际商E
业转贷款、以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而办理的网络供应链“信通”业务等授信项下办理的全部业务品种)。

(5)担保金额:1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90926000013)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债务人:浙江国恩物产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2026年2月10日起2027年2月5日止内为债务
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7)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8、《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90926000014)
1
()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内为债
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15,000万元。

6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7)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9、《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青光银公三高保字第20260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3)债务人:日照国恩化学有限公司
(4)主债权: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478,037.4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3.40%。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451,037.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8.69%;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3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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