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0013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长青科技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基于日常经营需要,预计在2026年度与关联企业常州佳音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600.00万元。 2025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常州佳音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为材料采购,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为1,067.49万元(未经审计)。 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银妹女士、胡锦骊女士、薛国锋先生及张佳俊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公司2025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如下: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佳 注册资本:128万元人民币 注册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3组 主营业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木制容器制造;软木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5年末,总资产1,626.75万元,净资产620.79万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2,057.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7.39万元(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董事长周银妹非近亲属持股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公司与常州佳音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经公司查询,该关联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2026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从关联方采购材料业务,交易遵循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费用支付时间及结算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确定。 公司将根据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与上述关联方签订或续签相关协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进行,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积极作用。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相对于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积极作用。关联交易定价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对2026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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