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制度 | 修订后制度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促进龙建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规范、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制度,指导和促进龙建路桥股份有限 |
| 有效履职,充分发挥董事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
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规范、有
效履职,充分发挥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
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为公司董事履职行为的
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
包括公司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和
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
事)。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范为公司董事履职行
为的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
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执行董事)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职工
董事)和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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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董事基本义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
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董事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公司谋取不正当
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
公司承担的责任。 | 第三条 董事基本义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
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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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
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 第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
人员应当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
|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
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龙 |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
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和《龙建路桥 |
| 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
|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及人员结
构 |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及人员结
构 |
| 第六条 董事会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分之一以上(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六条 董事会组成
公司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
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公司董
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
事一名,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
会全体成员的半数,独立董事占董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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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结构
公司董事选聘企业战略规划、
公司主业、会计、企业管理、法律、
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董事,
充分发挥各专业人士在公司战略规
划、法规政策、财务管理、行业分
析等方面的专长和优势,打造结构
科学、运作高效,以决策职能为核
心并将监督、咨询与资源提供等多
项职能相融合的董事会,充分发挥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核心作
用。 | 第七条 董事结构
公司董事选聘企业战略规划、公
司主业、会计、企业管理、法律、资
本运营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董事,充分
发挥各专业人士在公司战略规划、法
规政策、财务管理、行业分析等方面
的专长和优势,打造结构科学、运作
高效,以决策职能为核心并将监督、
咨询与资源提供等多项职能相融合
的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
理中的决策核心作用。 |
|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侧重
选聘战略规划、会计专业、主营行
业技术管理方面、法律方面的专业
人士、专家担任。 |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侧重选
聘战略规划、会计专业、主营行业技
术管理方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专家等担任。 |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
事: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
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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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
董事候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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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
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
截止日。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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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的在任董事出
现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
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
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
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
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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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提名 | 第三节 提名 |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将候选董事名单、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选举,每一提案中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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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将候选独立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选举,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人数。 | 第十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将候
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
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每一提
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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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
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
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
讨论,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 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向
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
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
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并在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
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接
受股东质询,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
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
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
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
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声
明及承诺书》。 |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
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
股东质询,按照本制度要求全面披露
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公司存在利
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恪尽职
守,并应在任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负责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遴选并审核董事人选,向董
事会报告。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负责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遴选并审核董事人选,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
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
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
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四节 任期 | 第四节 任期 |
| 第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十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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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五节 离职与辞职 | 第五节 离任与辞任 |
| 第十八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 | 第十六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 |
| 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
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不竞争义务。 | 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
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
竞争义务。 |
|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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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新增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离职,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二十条 拟离职董事涉及重
大投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或财务
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对拟离职董事进行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审
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
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
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
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
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
法追索赔偿。 |
| 第三章 董事的义务
第一节 忠实义务 | 第三章 董事的义务
第一节 忠实义务 |
| 第二十条 董事应遵守对公司
的忠实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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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向公司全
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
亲属是否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
否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
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
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
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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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遵守公司
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
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
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
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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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董事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寻
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易;
(五)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
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
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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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董事拟自营、委托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
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公
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
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
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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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保守公司
秘密,不得泄漏公司尚未通过指定
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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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
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公司
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
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谨慎买卖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
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
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公司的股票以
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
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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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基于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履行职责,不得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
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
的利益。 |
|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保证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 第二十二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
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 3份《董
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
董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
证。
董事应当保证《董事声明及承诺
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应当自该
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
| 第二节 勤勉义务 | 第二节 勤勉义务 |
|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
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
股东最佳利益出发,对公司待决策
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审
慎判断和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
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
由主张免除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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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
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
绝签署。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
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
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
| 第三十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
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
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
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
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
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
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
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 |
|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 第三十二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
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
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
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一年内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
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
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
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 第二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
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
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
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
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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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
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
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
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
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
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
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
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
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
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
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
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
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
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 |
| | |
| 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
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
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
监管机构报告。 | 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
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
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
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
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
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
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 第三十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
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
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
休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进入
公司现场,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
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
闻,董事应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
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
召开董事会审议。 |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
休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进入公
司现场,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
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
事应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
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
公司利益,发现公司行为或者其他
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
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
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
公司利益,发现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
三方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应要
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
事会审议。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及时、有效。 |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有效。 |
|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监督公司
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
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公
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 |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监督公司
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
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公司日
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 |
| 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公司治理
结构的建议。 | 的行为,提出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
议。 |
| 第四十条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
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
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 第三十五条 董事发现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
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应遵
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
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
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董事长
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
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
体董事。
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个
交易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
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
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
事会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应遵
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
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
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
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
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董事长应
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
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
事。
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
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个交
易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
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
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备案。 |
|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
行使职权,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
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
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
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
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
行使职权,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
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
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
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
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
| 第四章 董事的考评 | 第四章 董事的考评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要每年
就自身履职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述
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要每年
就自身履职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述职。 |
| 第四十四条 由监事会结合考
核指标对董事进行考核,可以委托
第三方开展董事的绩效评价。 | 删除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董事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上一年度出席董事
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
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
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
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董事为了解公司经营管
理状况所做的工作及向公司反馈的
意见;
(四)董事参加培训的情况;
(五)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履职情况(兼任专门委员会的
董事);
(六)董事为改善公司经营管
理所做的其他工作及公司认为应当
考核评价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董事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
会议及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
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情
况和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
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董事为了解公司经营管理
状况所做的工作及向公司反馈的意
见;
(四)董事参加培训的情况;
(五)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履职情况(兼任专门委员会的董
事);
(六)董事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
所做的其他工作及公司认为应当考
核评价的其他内容。 |
| | 新增: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出席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
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 |
| | 新增: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 第四十六条 外部董事每年为
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
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
研等。公司为董事提供所需的办公
条件。 | 第四十二条 外部董事(专职外
部董事除外)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
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
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
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
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
实地调研等。公司为董事提供所需的
办公条件。 |
| 第四十七条 外部董事每年应
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政策
研究分析建议、公司实地调研定期
报告或对公司建设性意见建议等。 | 第四十三条 外部董事每年应
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政策
研究分析建议、公司实地调研定期报
告或对公司建设性意见建议等。 |
| 第四十八条 外部董事建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议;
(二)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
发表意见的情况;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
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情况及公司
内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险 | 第四十四条 外部董事建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议;
(二)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发
表意见的情况;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
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情况及公司
内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险 |
| 与问题等。 | 与问题等。 |
| | 新增:第五章 董事履职和薪酬
管理 |
|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 第四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
法律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八条 根据董事的工作
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
力等,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其他董事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
或按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其中专职外部董事由委派专职外部
董事的股东支付薪酬、社会保险等。 |
| | 第四十九条 由股东已退休人
员转任以及从公司外部直接聘任的
兼职外部董事,按聘用合同进行管
理。 |
| | 第五十条 股东委派专职外部
董事比照公司领导人员进行管理,在 |
| | 阅读文件、参加会议等方面享有相同
的政治待遇。 |
| | 第五十一条 外部董事除按照
规定领取报酬或者工作补贴、享受福
利保障以外,不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
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 |
| 第五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亦同。 |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龙建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工作制度》
(龙建董发〔2020〕21号)同时废
止,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