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1:30:18 中财网
原标题:飞鹿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3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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