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600007):中国国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2026-007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关于召开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于2026年3月31日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A座国贸大酒店6层群贤厅召开董事会会议。 赵汝泉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其中,黄小抗董事书面委托赵汝泉董事长代为出席;阮忠奎董事书面委托余元堂副董事长代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司法》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会议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 该报告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 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五、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该报告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提交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和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七、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董事赵汝泉先生、余元堂先生、盛秋平先生、郭惠光女士、郎宽女士、黄小抗先生、阮忠奎先生及邢诒鋕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董事赵汝泉先生、余元堂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长与副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九、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2025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的议案。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2025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十、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十一、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十二、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将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议案。 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名赵汝泉先生、余元堂先生、盛秋平先生、郭惠光女士、郎宽女士、邢诒鋕先生、阮忠奎先生、尤孝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朝鲜先生、张祖同先生、张学兵先生、梁伟立先生及骆伟德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如附件),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议案。 十三、以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赵汝泉先生 赵汝泉先生,1970年出生,于2025年5月加入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并出任财务高级副总裁(中国新业务开发),并于2025年9月起出任香格里拉的集团投资及资产管理部主管(中国区)。加入香格里拉之前,赵先生曾于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代码:688234;港股证券代码:02631)、保诺-桑迪亚、华住集团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证券代码:HTHT;港股证券代码:01179)、瑞迈国际有限公司及DDB大中华集团出任首席财务官之职务。 赵先生拥有英国华威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是美国会计师协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会员,以及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现任香格里拉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常务董事、饭店政策执行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饭店政策执行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2、余元堂先生 余元堂先生,1967年出生,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专业,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经贸部、外经贸部交际司干部,外经贸部欧洲司干部、副处长,外经贸部、商务部欧洲司四处处长,商务部欧洲司商务参赞(副司级)、商务部欧洲司副司长、商务部欧洲司司长。现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常务董事、饭店政策执行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饭店政策执行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期间。 3、盛秋平先生 盛秋平先生,1968年出生,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8月参加工作,香港理工大学品质管理硕士,美国肯恩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历任嵊州市市长、市委书记,永嘉县委书记,金华市副市长、义乌市市长,金华市委常委、义乌市委书记,浙江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商务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2022年4月,任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现兼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常务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4、郭惠光女士 郭惠光女士,1977年出生,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为上海市第十四届港区政协委员。现任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之主席兼集团首席执行官(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嘉里兴业有限公司之董事长,嘉里控股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嘉里集团郭氏基金会(香港)有限公司之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常务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5、郎宽女士 郎宽女士,196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2009年3月起,先后任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络处首席代表(部门总经理级)、县域保险部总经理;2014年5月起挂职任中共四川省资阳市委常委;2016年5月起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客业务部/特殊风险业务部/综合金融部总经理;2019年5月起,先后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际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董事、副总经理,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6、邢诒鋕先生 邢诒鋕先生,1971年出生,拥有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的理学硕士学位和法国巴黎高等电子学院(ISEP)的工程硕士学位。邢先生曾于凯德置地担任苏州晶汇置业总经理,参与苏州中心的大型综合体开发建设。邢先生也曾在吉宝置业(中国)担任投资、资产管理和项目开发相关职务。邢先生现任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投资及资产管理部副总裁,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7、阮忠奎先生 阮忠奎先生,1966年出生,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职务。2019年7月,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8、尤孝淮先生 尤孝淮先生,1984年出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 司高级法律顾问。现任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朝鲜先生 李朝鲜先生,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二级教授。历任北京商学院计划统计系统计学教研室副主任、主任,财金系副主任、主任;1999年12月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2001年10月任院长;2002年1月任北京工商大学教务处处长;2003年7月起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至2019年1月。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 2、张祖同先生 张祖同先生,1948年出生,伦敦大学理学学士。张先生从事香港执业会计师约30年,在会计、核数及财务管理方面具有广泛经验。张先生于2003年退休前,曾担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及中国区副主席;担任嘉里建设有限公司(于香港上市之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上市之公司)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及上海上市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先生现为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及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海外基金会投资委员会成员;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于香港上市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薪酬委员会委员。 3、张学兵先生 张学兵先生,1965年出生,法学硕士。曾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 4、梁伟立先生 梁伟立先生,1959年出生,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梁先生于1982年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同年加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工作,1994年成为合伙人,2020年6月退休。梁先生从1994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过安永大中华业务管理合伙人和华东区管理合伙人等职务。梁先生拥有丰富的企业重组及上市经验,现担任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ingDong(Cayman)Limited“叮咚买菜”(于纽约上市之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 5、骆伟德先生 骆伟德先生,1964年出生,毕业于新南威尔斯大学法学院。曾任西蒙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上海管理合伙人、北京管理合伙人,2015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至今。除律师工作外,曾任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香港中医医院财委会成员、香港清水湾乡村俱乐部委员会主席及香港城市大学校董会成员,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李朝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朝鲜 2026年3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张祖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祖同 2026年3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张学兵,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学兵 2026年3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梁伟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伟立 2026年3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骆伟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骆伟德 2026年3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李朝鲜先生、张祖同先生、张学兵先生、梁伟立先生及骆伟德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张祖同先生及梁伟立先生)。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26年3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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