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30159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596 证券简称:瑞迪智驱 公告编号:2026-011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4月01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4月0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0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0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 5、会议召集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晓蓉女士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01人,代表股份52,280,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19%。其中:份51,960,5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336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95人,代表股份320,4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15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5人,代表股份320,4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15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95人,代表股份320,4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153%。 3、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3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3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194%;反对3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6%;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47,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68%;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8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3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3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194%;反对3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6%;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谢艾玲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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