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301488):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4:45:23 中财网
原标题:豪恩汽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88 证券简称:豪恩汽电 公告编号:2026-014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附件: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6年4月修订)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 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第一百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本公司亦可称总经 理或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本公司亦可称副总经理,人选由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本公司亦可称总经理 或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本公司亦可称副总经理,人选由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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