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达(600724):宁波富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4:55:41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富达:宁波富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2026-013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章程》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修订。

同时,公司经梳理上位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具体修订的制度清单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需要提交股 东会审议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董事行为规则》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6《总裁工作规则》
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9《内部审计制度》
上述公司治理制度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第1-5项制度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不得查阅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所对应的会计凭证,以及 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所对应的会计账簿和 会计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 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 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 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对上市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对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作出 决议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 托所必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累积投票制 度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 投票制由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具 体规定。 ……
第一百〇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第一百〇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第一百〇九条 ……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等,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等因素而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等因素而定。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 进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可以给董事以适 当的报酬。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 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但在董事会或董 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可以给董事以适 当的报酬。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 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该回避。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 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 外。第一百二十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 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 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应当监督、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实施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董事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的其他关联方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立 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 内部调查,并于30日内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 论,董事会应当予以披露。调查发现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要求相关方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通过提起诉讼、 申请保全等方式维护公司的利益,并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 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四十八条 ……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 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管的 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 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四条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七十五条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 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 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参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 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 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 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 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 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开展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对异常情形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维护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 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六)发现本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和职权分配不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的,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报告;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 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 通联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 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 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三)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维护;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 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 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 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 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 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 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提供相关证据。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其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秘书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董事 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1个月以 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内部管 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证券事务代 表。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 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执行,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 证券事务代表。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 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 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 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 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第一百八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 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