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达(600724):宁波富达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4:55:50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富达:宁波富达内部审计制度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1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和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单位)。

对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权限根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


第三章 关键控制点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组织架构科学、合理,职责分工明确,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 内部审计要经适当授权,保证审计得到有效支持,降低审计失败的可能性。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审计方法科学,质量控制制度完善,降低审计成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降低道德风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保密协议的规定,不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不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回避。


第四章 权责
第十条 资产审计部是内部审计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各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内控合规性检查、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部机构应当在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协作,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共同实施、整改共抓,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综合管理部(含组织、纪检监察职能)、审计及其他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资产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审计部负责统领内部审计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聘请或抽调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与业务能力相关的资格证书。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者《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与内部审计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节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构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本情况等方面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内部审计的范围通常可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强化涉及结果运用;
(十一)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上级单位、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和必要的电子数据及文档;
(二)检查有关资料、文件,有关信息系统及其数据资料;
(三)参加、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本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依法依规予以暂时封存; (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相关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和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七)对受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委托业务的意见建议; (八)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审计实施过程中必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底,内部审计机构围绕本企业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和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以前年度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安排。

年度审计计划需要调整的,需按原定程序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至少每半年对相关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每4年至少安排审计1次;对上级单位确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每2年至少审计1次。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每年不少于 1个项目;对赌式并购投资,对赌期结束后必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效结合,原则上遵循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离任必审。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编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内部审计机构商综合管理部(含组织部门职能)提出计划安排,并征求纪委意见后,纳入年度审定计划。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统筹整合开展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积极开展研究型、融合式、嵌入式等审计组织方式,努力做到一次审计多项内容、多项成果。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进企业内部跨层级、跨区域审计或专项审计,做好内部审计项目、内部审计组织方式的统筹,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成果和层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审议。


第四节 审计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一般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领导人员姓名;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及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计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程度、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及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决定采取自主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审计的,安排审计人员全过程跟踪管理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监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并负责对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并要求签收。特殊情况可于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制定,内容包含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以及需要被审计单位协助提供的资料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可召开审计进点会。内部审计机构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审计组介绍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明确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
介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确定为年度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进点会,可邀请 上 级 单 位相关人员参加并作现场指导。

(一)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包括:
1. 在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2. 配合审计组实施访谈、资料检查、实地勘察、发询证函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3. 按审计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计取证单,并提供审计佐证材料; 4. 组织协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工作配合的有效性、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和规模等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个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等。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等材料;
(四)对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作出记录。

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签署实质性审核意见,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建议、定性依据;

(六)审计人签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签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八)其他审计工作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 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确保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逻辑清楚、结论准确, 符合事实和法律规范。审计报告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评价;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建议;
(六)整改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审计组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书面提出反馈意见;期满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提出反馈意见的,审计组应当研究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反馈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理,严把审计报告质量关。对涉及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论证。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的审计报告,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其中重要的审计报告需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审议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等其他相关成员部门。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节 审计整改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分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类型及整改认定标准,实时跟踪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送整改报告;对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要明确各阶段具体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整改完毕并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送整改报告;对于持续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要制订明确的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审计送达之日起5年内整改到位。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整改到位,并按规定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审计整改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被审计单位应落实审计问题整改主体责任,视情况组织问题涉及单位或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整改目标和要求,加强整改工作的指导,举一反三,强化管理,防范风险;
(二)被审计单位应组织问题所在单位或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完成整改的标准。整改方案措施具体、可衡量、可达到、责任人明确、节点控制明确。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整改实行对账销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问题整改清单,“两个清单”应相
互衔接,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逐项审核,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发现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检查是否存在“屡审屡犯”问题,并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档案内容可包含但不限于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单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等资料。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可以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等形成,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节 结果运用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党委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业务监督、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内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其他相关成员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违规行为及损失等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节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责令改正,
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拖延整改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同类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内部审计应当发现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被审计机关审计发现的; (五)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
(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4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
(一)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相关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利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委托监管企业、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权限根据委托监管协议、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参照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须无条件优先遵守《证券法》、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统称“证券监管规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单位规定(统称“上位规定”)冲突时,应停止适用冲突条款并严格按上位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启动本制度的正式修订程序,在修订完成前,公司可发布临时性的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引,对相关执行依据及工作做出临时安排。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资产审计部负责解释。原《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30日修订)同时废止。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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