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00015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中短期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信托计划,或者以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相关理财产品; (二)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PR3或R3级)和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PR4级或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 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策;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年度或阶段性理财计划,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对受托方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三)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对委托理财额度进行管控,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与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财务部提交的理财方案,复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 (二)根据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法务主管负责在委托理财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以及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决策机构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须在公司批准的总体额度内,实施具体理财业务。 1.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执行。 2.如委托人为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执行。 可行性分析应当提供至少三家同等金融机构类型、同等风险水平、同等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表。 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岗位分离原则: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应当相互独立,资金由财务部指派专人管理,严禁个人名义调动理财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应跟踪关注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当及时向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由公司总会计师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公司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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