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00128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5:40:56 中财网
原标题:豪鹏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国家法律允许的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除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围绕公司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布局,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对外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以保障公司及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就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对其中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还应需听取外部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应对该项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其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适用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同投融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分析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并经论证后,按权限分别提交总经理、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落实专人在公司账户上实施,并由公司投融资管理部对资金和账户予以监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资金划拨必须经审批并加盖财务印鉴。每笔交易都应打印交割单,每月底必须打印对账单,由财务人员领取或要求证券、期货公司等将交割单、对账单直接寄至公司投融资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
(二)立项确定后,公司组织财务、营销、技术、法务等人员组成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收益率和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的商谈起草等;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其投资的可行性;(四)可行性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权限进行报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项目(企业)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项目:(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暗淡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转让对外投资项目时,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投融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履行法律手续和资产或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投融资管理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部门应以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口径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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