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迪贝电气(603320):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滚动修订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长至少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事项时,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或期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 (2)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1元;(3)当期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预计有以下事项时;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4)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与变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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