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自控(300420):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自控 公告编号:2026-037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3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志辉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7.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3人,代表股份253,427,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08%。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72人,代表股份85,97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28,55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9人,代表股份24,875,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2%。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85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10%;反对978,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2%;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401,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3%;反对978,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6%;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85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10%;反对930,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弃权6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401,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3%;反对930,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9%;弃权6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85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10%;反对978,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2%;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401,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3%;反对978,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6%;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郑超、黄彦宇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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